Cheers 時尚4部曲
抽Cheers時尚好禮




活動獎項

Cheers724 時尚之耀
頭獎
DeBeers 鑽戒
共 1 份

貳獎
GENTLE MONSTER 墨鏡
共 5 份

參獎
Cheers時尚杯
共 30 份

活動辦法

活動日期: 2023/07/01起至2023/08/15止
※ 發票日期須為2023/07/01 00:00~2023/08/15 23:59之發票才可參加抽獎 (活動網頁登錄截止於2023/08/16 23:59止)

活動說明: 
活動期間內購買任一TAISUN Cheers氣泡水系列產品(包含Cheers氣泡水、Cheers EX強氣泡水、Cheers Bee蜂蜜氣泡水、Cheers Lemon檸檬氣泡水、Cheers Strawberry草莓氣泡水、Cheers Plum梅子氣泡水、Cheers+果醋氣泡飲、Cheers mini原味氣泡水300ml、Cheers mini原味氣泡水250ml、CheersEX 強氣泡水250ml),於活動網站登錄發票號碼,即有機會抽中「Cheers時尚好禮」!

 

※ 請務必妥善保管所登錄之發票正本及購物明細;電子發票務必於結帳時請店家印出證明聯及購物明細,以利兌獎查證。

※每人登錄發票次數不限,惟同一個中獎者僅計算一次得獎資格。

抽獎獎項:

  • 壹獎:「DeBeers 鑽戒」乙只,價值82,650元,共1名
  • 貳獎:「GENTLE MONSTER 墨鏡」乙支(隨機不挑款),價值$8,000,共5名
  • 參獎:「Cheers時尚杯」乙個,價值$799,共30名

得獎公布日 : 

2023/08/23 17:00前 統一公告於活動網站

※中獎者將收到E-mail或電話通知,未中獎者則不另行通知。

兌獎說明:

  1. 中獎者請自行至本活動網站得獎名單公布區下載領獎信函,並於兌獎截止日2023/08/30前備齊資料及領獎信函,以掛號方式寄至104台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二段99號10F《Cheers氣泡水抽獎活動小組收》,以郵戳為憑,逾期視同放棄兌獎資格。
  2. 得獎人寄回之領獎信函經主辦單位審核無誤,頭獎得獎者須於2023/09/15 11:00至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二段99號10F)領取獎項貳獎及參獎獎項將於2023/09/15前寄出。
    • 中獎發票正本為領獎憑證,一旦經寄交主辦單位兌領獎項並簽署得獎領據後,即不得要求退還,中獎者不得異議。
    • 2023/09/15頭獎得獎者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無法到場領取獎項,將視同放棄得獎資格。
    • 本活動服務專線 : 0800-079-080 (服務時間 : 週一至週五09:00~18:00,不含例假日)。
  3. 活動之有效發票指「發票開立日期為活動期間 2023/07/01起至2023/08/15」,且發票需清楚載明購買品項為「包含Cheers氣泡水、Cheers EX強氣泡水、Cheers Bee蜂蜜氣泡水、Cheers Lemon檸檬氣泡水、Cheers Strawberry草莓氣泡水、Cheers Plum梅子氣泡水、Cheers+果醋氣泡飲、Cheers mini原味氣泡水300ml、Cheers mini原味氣泡水250ml、CheersEX 強氣泡水250ml」。若發票無記載文字品項,則須附上購買明細以茲證明。如發票明細不符或無法證明購買品項為活動品項,則視為得獎資料不符。

注意事項:

  1. 本活動主辦單位為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並由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活動執行審核、聯繫、獎項寄送及稅務申報事宜。
  2. 本活動所有關於時間的陳述均以台灣時間為準,活動時間以主辦單位之電腦系統為準。
  3. 同一張發票僅可登錄一次(若有重覆登入者,以首次登入所填載之資料為準),僅具一次抽獎資格,且不會重覆中獎,若重複中獎者,則以獎項價值高者為主。中獎發票驗證後,若未顯示單筆購買「包含Cheers氣泡水、Cheers EX強氣泡水、Cheers Bee蜂蜜氣泡水、Cheers Lemon檸檬氣泡水、Cheers Strawberry草莓氣泡水、Cheers Plum梅子氣泡水、Cheers+果醋氣泡飲、Cheers mini原味氣泡水300ml、Cheers mini原味氣泡水250ml、CheersEX 強氣泡水250ml」者視同無效。
  4. 本活動中獎者須憑中獎發票正本領獎,如中獎發票為雲端發票,請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列印中獎發票明細以供兌獎審核。電子發票請於購買結帳時務必索取證明聯正本及購買明細;若電子發票明細遺失請至財政部二代電子發票平台(網址https://pse.is/LKVCJ ) 查詢後列印與正本發票附於領獎信函中一併寄回活動小組審核。
  5. 本抽獎活動之中獎者,悉由本公司單方抽出,且其抽獎之具體方式、獎品、流程、時間、地點、及由何人抽獎等,悉由本公司單方安排決定,日後本公司倘有實際須求或為求便利起見,亦得隨時予以變更。
  6. 中獎者需妥善保管發票正本,以利查證兌獎,如未能出示有效發票(如發票遺失、未含產品明細等),視同放棄中獎資格。中獎發票如有任何損毀、複印、塗改或偽造,均作廢論。
  7. 若得獎者屬下列情況者,將取消得獎資格,恕不辦理兌換:
  • 發票之購買與寄送時間非活動有效期間。(以郵戳為憑)
  • 發票之購買品項非活動指定或無法清楚辨識。
  • 發票有買受人統編者。
  • 發票已捐贈、已作廢或已退貨。
  1. 若有不符本活動辦法之任何規定,或不願填寫或提供領獎相關資料,或填寫資料有誤、檢附資料不完整或未於指定期限內回覆,或有其他可歸責兌獎人事由,致無法核對兌獎人資料之情事等,一律視為自動放棄中獎資格。
  2. 領獎憑該中獎發票兌獎(兌獎消費者茲此捨棄財政部公布統一發票當期奬項兌換之權利,絕無異議),請妥善保留中獎的發票,中獎者確認中獎後,需填寫中獎通知函上資料,並附上身分證影本及中獎發票正本。
  3. 中獎者倘為限制或無行為能力人,除應於中獎通知函備註外,再主動增加載明其實際年齡及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原因及意旨外,並應請其法定代理人填載由本公司所提供之「同意書」,連同此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其全戶戶口名簿之全部影本、以及此法定代理人確為參加抽獎者法定代理人之政府證明文件,隨同上述中獎通知函之回函,一併依前述規定以限時掛號郵件郵寄至活動小組。
  4. 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規定,中獎價值累計超過NT$1,000,需繳交身分證影本供報稅使用,年度報稅時將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中獎價值累計超過NT$20,000,中獎者需先預先繳交10%中獎稅額,方可進行兌獎。機會中獎得獎人若不願意配合,則視為自動棄權。
  5. 獎項不得兌換現金,亦不得要求將贈品讓與他人,獎項以實物為準,圖片僅供參考。如原定獎項因不可抗拒之因素無法提供,將由主辦單位本公司另以同等值之贈品取代之。
  6. 參加本活動者僅限設籍於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地區,主辦單位恕不處理郵寄獎項至海外地區之事宜。贈品寄送過程中,若發生毀損、遲遞、錯遞或遺失,倘若非主辦單位疏失造成者,主辦單位恕不負責。
  7. 活動參加者需保證所有填寫或提出之資料均為真實且正確,並未冒用或盜用他人資料,如有不實或不正確資訊,主辦單位將取消其得獎資格,並就其損害主辦單位或任何第三人權益,保留一切民、刑事訴追之責。
  8. 如本活動因不可抗力之特殊原因無法執行時,本公司有權決定取消、終止、修改或暫停本活動。 除上述注意事項,本活動若有未盡事宜,本公司擁有隨時修改、變更、暫停及解釋活動內容之權利,修改訊息將於活動網站上公佈,不另行通知。
  9. 參加者參與本活動時,視為同意接受本活動所有內容及細則之規範;倘有違反本活動相關注意規範,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得獎資格,並對於任何破壞本活動之行為保留法律追訴權。
  10. 主辦單位僅使用參加者所提供之個人資料於此次活動用途,且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以維護參加者權益。得獎者同意得獎相關個人資訊由主辦單位於活動範圍內進行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但不做其他用途,得獎者並授權主辦單位公開公佈姓名。
  11. 詳情請見本活動網站或電洽泰山客服專線:0800-079-080(服務時間週一~週五09:00~18:00,週六日及國定例假日恕不提供服務)。
  12. 泰山企業及本活動配合廠商之員工,不得參加本活動,以示公允;如為得獎者,將取消其得獎資格。

 

 

 

 

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同意書

個人資料蒐集機關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保護您(以下稱立同意書人)的個人資料,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規定,告知有關本公司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等相關事項如下,請立同意書人詳閱:

  1. 蒐集之目的:依本項業務往來之目的及業務需要等特定目的。包含活動參與、抽獎、獎項郵寄等特定目的。
  2. 個人資料的類別: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連絡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電話號碼、E-MAIL 或居住地址)、照片、性別、婚姻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立同意書人個人之資料。
  3. 利用 台端個人資料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或泰山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保存之期間,以孰晚屆至者為準。
    2. 地區:中華民國主權所及之領域(包括但不限於臺、澎、金、馬等)。
    3. 對象:泰山公司及其人員、泰山公司之關係企業及其人員、受泰山公司委託處理任何抽獎活動事務之「自然人、團體、公司、或法人」(下簡稱機構)及其人員、受泰山公司委託處理與前第一段目的有關事務之機構及其人員、泰山公司因抽獎活動所須交涉、申請、申報、及扣繳稅款之任何政府機關及其人員、泰山公司之業務委外機構及其人員、泰山公司之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資料之機構及其人員、泰山公司為任何合作推廣之機構及其人員、其他與泰山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及其人員、依法對泰山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有任何調查權之任何政府機關及其人員、法院及檢察署及其人員。
    4. 方式:任何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任何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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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立同意書人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就立同意書人的個人資料向本公司:
    (1)請求查詢或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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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請求刪除。 但因本公司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需者,本公司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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