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三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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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獎項

冰鎮玩新大起 玩濾鏡抽好禮
頭獎
雙人日本東京來回機票
共 2 份

貳獎
蠟筆小新宅家舒適大禮包(含懶骨頭、水杯及無線鍵盤)
共 10 份

活動辦法

活動期間(發票日期):2023/05/01起至2023/05/31 23:59止 

(活動網頁登錄截止於2023/06/09 15:00止)

活動說明:

凡活動期間購買泰山冰鎮系列產品(包含冰鎮檸檬紅茶寶特瓶PET535ml/PET1250ml/PET2000ml、冰鎮檸檬紅茶新鮮屋IP470ml/IP650ml、冰鎮檸檬紅茶鋁箔包TP300ml、冰鎮水果茶寶特瓶PET535ml、冰鎮水果茶新鮮屋IP450ml/IP650ml、冰鎮芭樂綠茶寶特瓶PET535ml、冰鎮芭樂綠茶新鮮屋IP650ml、冰鎮葡萄鮮冰茶寶特瓶PET535ml、冰鎮葡萄鮮冰茶新鮮屋IP650ml、冰鎮葡萄鮮冰茶鋁箔包TP300ml、冰鎮梅子綠茶PET535ml、泰山醇茶系蜜香紅茶PET535ml、冰鎮大麥綠茶鋁箔包TP300ml、冰鎮大麥紅茶鋁箔包TP300ml),於活動網站登錄發票號碼,即有機會抽中限量大獎!

※ 請務必妥善保管所登錄之發票正本購物明細;電子發票務必於結帳時請店家印出證明聯及購物明細,以確保相關兌獎權益。

活動獎項:

◆頭獎:雙人日本東京來回機票<共2組>

◆貳獎:蠟筆小新宅家舒適大禮包 (含蠟筆小新懶骨頭、水杯及無線鍵盤) <共10名>

得獎公佈日期

系統程式自動隨機抽出;2023/06/16 15:00於活動網站公佈得獎名單

※中獎者將收到中獎E-mail,未中獎者則不另行通知。

兌獎說明:

  1. 獎項說明:活動獎品雙人日本東京來回機票係指長榮航空桃園機場-成田機場來回經濟艙機票」,本次活動委由亞鵬國際旅行社開立機票,中獎者需於2023/08/01至2023/12/31期間內向亞鵬國際旅行社兌換此獎項。
  2. 中獎者請自行至本活動網站得獎名單公布區下載並填妥【領獎信函】、【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並備齊「領獎信函/中獎發票正本/消費明細/身分證正反影本/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資料,於兌獎截止日2023/07/10前(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視同放棄兌獎資格),以掛號信件寄至10455台北市長安東路二段99號10樓《泰山冰鎮活動小組收》。
  3. 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規定,中獎獎項價值累計超過NT$20,000者須繳交10%中獎稅額。本次活動主辦單位將於確認兌獎資料無誤後委由亞鵬國際旅行社處理特獎機票開立事宜,中獎者向亞鵬國際旅行社確認預訂機票後三天內須繳交10%中獎稅額,方可進行兌獎。若中獎者未能如期依法繳納應繳稅額,即視為放棄得獎資格。
  4. 中獎者寄回之領獎信函經主辦單位審核無誤,頭獎將委由亞鵬國際旅行社處理後續開立機票事宜,貳獎統一於2023/07/31前寄出。中獎發票正本為領獎憑證,一旦經寄交主辦單位兌領獎項並簽署得獎領據後,即不得要求退還,並由主辦單位自行處置,中獎者不得異議或主張任何權益。本活動服務專線 : 0800-079-080 (服務時間 : 週一至週五09:00~17:00,不含例假日)。
  5. 活動之有效發票指「發票開立日期為活動期間: 2023/05/01至2023/05/31止」,且發票需清楚載明購買品項為「泰山冰鎮系列產品(包含冰鎮檸檬紅茶寶特瓶PET535ml/PET1250ml/PET2000ml、冰鎮檸檬紅茶新鮮屋IP470ml/IP650ml、冰鎮檸檬紅茶鋁箔包TP300ml、冰鎮水果茶寶特瓶PET535ml、冰鎮水果茶新鮮屋IP450ml/IP650ml、冰鎮芭樂綠茶寶特瓶PET535ml、冰鎮芭樂綠茶新鮮屋IP650ml、冰鎮葡萄鮮冰茶寶特瓶PET535ml、冰鎮葡萄鮮冰茶新鮮屋IP650ml、冰鎮葡萄鮮冰茶鋁箔包TP300ml、冰鎮梅子綠茶PET535ml、泰山醇茶系蜜香紅茶PET535ml、冰鎮大麥綠茶鋁箔包TP300ml、冰鎮大麥紅茶鋁箔包TP300ml)」。若發票無記載文字品項,則須附上購買明細以茲證明。如發票明細不符或無法證明購買品項為活動品項,則視為得獎資料不符。

注意事項:

  1. 本活動主辦單位為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亦由主辦方執行審核、聯繫、獎項寄送及稅務申報事宜。主辨單位之員工均不得參加本活動,以示公允;如為得獎者,將取消其得獎資格。
  2. 同一張發票僅可登錄一次(若有重覆登入者,以首次登入所填載之資料為準),僅具一次抽獎資格,且不會重覆中獎。中獎發票驗證後,若未顯示單筆購買「泰山冰鎮系列產品(包含冰鎮檸檬紅茶寶特瓶PET535ml/PET1250ml/PET2000ml、冰鎮檸檬紅茶新鮮屋IP470ml/IP650ml、冰鎮檸檬紅茶鋁箔包TP300ml、冰鎮水果茶寶特瓶PET535ml、冰鎮水果茶新鮮屋IP450ml/IP650ml、冰鎮芭樂綠茶寶特瓶PET535ml、冰鎮芭樂綠茶新鮮屋IP650ml、冰鎮葡萄鮮冰茶寶特瓶PET535ml、冰鎮葡萄鮮冰茶新鮮屋IP650ml、冰鎮葡萄鮮冰茶鋁箔包TP300ml、冰鎮梅子綠茶PET535ml、泰山醇茶系蜜香紅茶PET535ml、冰鎮大麥綠茶鋁箔包TP300ml、冰鎮大麥紅茶鋁箔包TP300ml)」等產品者,視同無效。
  3. 本活動中獎者須憑中獎發票正本領獎,如中獎發票為雲端發票,請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列印中獎發票明細以供兌獎審核。電子發票請於購買結帳時務必索取證明聯正本及購買明細;若電子發票明細遺失請至財政部二代電子發票平台(網址https://pse.is/LKVCJ ) 查詢後列印與正本發票附於領獎信函中一併寄回活動小組審核。
  4. 中獎者倘為限制或無行為能力人,除應於中獎通知函備註外,再主動增加載明其實際年齡及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原因及意旨外,並應請其法定代理人填載由本公司所提供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書】,連同此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其全戶戶口名簿之影本、監護人之檢附證明文件,隨同上述中獎通知函之領獎信函,一併依前述規定以限時掛號郵件郵寄至活動小組。
  5. 中獎者需妥善保管發票正本,以利查證兌獎,如未能出示有效發票(如發票遺失、未含產品明細等),視同放棄中獎資格。中獎發票如有任何損毀、複印、塗改或偽造,均作廢論。
  6. 若中獎者屬下列情況者,將取消中獎資格,恕不辦理兌換:
  1. 發票之購買與寄送時間非活動有效期間。
  2. 發票之購買品項非活動指定或無法清楚辨識。
  3. 發票有買受人統編者。
  4. 發票已捐贈、已作廢或已退貨。
  1. 若有不符本活動辦法之任何規定,或不願填寫或提供領獎相關資料,或填寫資料有誤、檢附資料不完整或未於指定期限內回覆,或有其他可歸責兌獎人事由,致無法核對兌獎人資料之情事等,一律視為自動放棄中獎資格。
  2. 除依本活動辦法另有規定,得獎者不得主動要求將中獎獎項兌換現金,亦不得要求將贈品讓與他人,獎項以實物為準,圖片僅供參考。如原定獎項因不可抗拒之因素無法提供,將由主辦單位本公司另以同等值之贈品取代之。
  3. 若收到贈品有任何使用上的問題,請於贈品原廠聯絡,泰山無需協助任何送修或替換之責。
  4. 本抽獎活動之中獎者,悉由本公司單方抽出,且其抽獎之具體方式、獎品、流程、時間、地點、及由何人抽獎等,悉由本公司單方安排決定,日後本公司倘有實際需求或為求便利起見,亦得隨時予以變更。。
  5. 參加本活動者僅限設籍於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地區,主辦單位恕不處理郵寄獎項至前述地區外之事宜。贈品寄送過程中,若發生毀損、遲遞、錯遞或遺失,倘若非主辦單位疏失造成者,主辦單位恕不負責。
  6. 活動參加者需保證所有填寫或提出之資料均為真實且正確,並未冒用或盜用他人資料,如有不實或不正確資訊,主辦單位將取消其得獎資格,並就其損害主辦單位或任何第三人權益,保留一切民、刑事訴追之責。
  7. 如本活動因不可抗力之特殊原因無法執行時,本公司有權決定取消、終止、修改或暫停本活動。 除上述注意事項,本活動若有未盡事宜,本公司擁有隨時修改、變更、暫停及解釋活動內容之權利,修改訊息將於活動網站上公佈,不另行通知。
  8. 參加者參與本活動時,視為同意接受本活動所有內容及細則之規範;倘有違反本活動相關注意規範,主辦單位得取消其中獎資格,並對於任何破壞本活動之行為保留法律追訴權。
  9. 主辦單位僅使用參加者所提供之個人資料於此次活動用途,且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以維護參加者權益。中獎者同意中獎相關個人資訊由主辦單位於活動範圍內進行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但不做其他用途,中獎者並授權主辦單位公開公佈其姓名。
  10. 參加者對於活動有任何問題,請聯絡服務專線 : 0800-079-080 (服務時間 : 週一至週五09:00~17:00,週六日及國定例假日恕不提供服務)。
  11. 本活動所有關於時間的陳述均以台灣時間為準,活動時間以主辦單位之電腦系統為準。

 

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同意書

個人資料蒐集機關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保護您(以下稱立同意書人)的個人資料,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規定,告知有關本公司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等相關事項如下,請立同意書人詳閱:

  1. 蒐集之目的:依本項業務往來之目的及業務需要等特定目的。包含活動參與、抽獎、獎項郵寄等特定目的。
  2. 個人資料的類別: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連絡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電話號碼、E-MAIL 或居住地址)、照片、性別、婚姻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立同意書人個人之資料。
  3. 利用台端個人資料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依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保存之期間或相應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目的消失,以前述肆者孰晚屆至者為準。
    2. 地區:中華民國主權所及之領域(包括但不限於臺、澎、金、馬等)。
    3. 對象:本公司及其人員、本公司之關係企業及其人員、受本公司委託處理任何抽獎活動事務之「自然人、團體、公司、或法人」(下簡稱機構)及其人員、受本公司委託處理與前第一段目的有關事務之機構及其人員、任何參加抽獎活動之人員及中獎者、任何已或可能瀏覽本公司於網際網路所置任何網頁之任何人員、本公司因抽獎活動所須交涉、申請、申報、及扣繳稅款之任何政府機關及其人員、本公司之業務委外機構及其人員、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本公司之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資料之機構及其人員、本公司為任何合作推廣之機構及其人員、其他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及其人員、依法對本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有任何調查權之任何政府機關及其人員、法院及檢察署及其人員。
    4. 方式:含任何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任何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此外,亦包括使用於確認台端身份、與台端進行連絡、提供給本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或合作夥伴之相關服務及資訊,以及透過電話、簡訊、E-MAIL、其它通訊軟體、與/或任何郵寄(遞)之方式,向台端為任何(包括如上述之)宣傳、行銷、與/或促銷。
  4.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所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1. 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依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另本公司依法得向台端酌收必要之成本費用
    2. 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3. 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本公司因執行業務而依法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4. 前三款之台端請求方式:應向泰山公司之登記地址,以書面來信方式為之,俾憑辦理。
    5.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條第3項之台端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除本公司另行通知台端外,亦準用前第(4)款之規定,台端應向本公司之登記地址,以書面來信方式為之(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俾憑辦理。

      5. 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台端相關個人資料予本公司,惟若台端拒絕提供、未提供、或提供不完整,致本公司將無法對台端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或無法達成(或無法完全達成)上述蒐集台端個人資料之任何目的,則本公司除無法提供台端有關抽獎活動之相關服務外,亦將無法允許台端參加抽獎活動,且即令台端中獎,亦將被視為中獎無效、或無條件放棄中獎權利;如提供後要求本公司刪除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