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舉報人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包含姓名、電話、電子郵件地址,泰山集團將於舉報調查期間,得為調查舉報事項與聯繫用途而處理利用;調查若有必要,泰山集團得傳遞舉報人必要之個人資訊與子公司。 2.舉報人若捏造事證或為不實陳述,舉報人須自負相關法律責任,若因此造成本公司商譽受損或遭他人提起訴訟,舉報人並應負擔相關賠償責任。 3.為能盡快調查與解決問題,請舉報人務必提供可能的相關具體資訊與文件,若相關資訊與文件不齊備時,泰山集團將無法進行調查。 4.泰山集團提供予舉報人之相關聯絡內容,其全部或一部皆不可向任何人揭露。除依法律之規定要求外,舉報人不得以泰山集團與舉報人之聯絡內容提出訴訟,或以該聯絡內容作為訴訟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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